高淳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9-08-26 11:15:51

   高淳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投资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是指在高淳区行政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国有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贷款和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在高淳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明标明投”、“就近就便”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建局是全区房建市政类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区水务局是全区水务类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交通类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区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协调部门。
第五条  各街镇、开发区、慢管会,各部门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下设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决算审计、项目归档等进行规范。
第七条  发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每年年初根据小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可通过打包方式(2000万元以内)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选取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也可对每个小型项目指定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该年度对承接的小型项目进行发包代理。
第九条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项目,可由各街镇、开发区、慢管会、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直接发包或抽签(摇号);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由各街镇、开发区、慢管会、国有控股企业自行组织抽签(摇号);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项目,各街镇、开发区、慢管会、国有控股企业应到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进行明标明投
各部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决定直接发包或抽签(摇号);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项目,各部门应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进行明标明投。
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应急、抢险项目或不适宜采用明标明投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
第十条  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自行组织的抽签(摇号)发包程序。
(一)发包公告的发布和报名
 各街镇、各单位自行组织发包的小型工程应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发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自发包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名形式为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在发包公告中明确。
(二)资格审查
     报名者在约定的时间,按发包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发包人对报名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当面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三)发包文件的编制、澄清或答疑
    发包人应制定小型工程发包文件,设置承包人资格条件,发包文件收取费用应当限于印刷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发包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发包事宜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预算价编制后可由发包人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确定工程发包价格。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包人应当场发放发包文件。从发包文件发放开始到组织发包当天,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包文件中应明确发包的时间、地点、发包方式、报名人应当准备的资料、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合同文本和确定中签人的办法等信息,应向报名人提供发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和图纸等。
发包人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接受报名人的质疑并答疑,发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应当在递交承包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发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的第二天至抽签当天不得少于2日。不足上述时限的,发包人应当顺延递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确定承包人
报名人应当按照发包公告的要求,携带发包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资料,按时到达指定的发包地点。所携带资料应当密封完好,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抽签(摇号)前,报名人应当随机抽出代表本单位代号的号球,并签名确认。若报名人拒绝签名确认的,应当认定其为自动放弃抽签(摇号)。确认后,发包人现场宣读报名人的单位名称和代号。
抽签(摇号)过程接受所有报名人现场监督,抽签(摇号)时,按顺序抽出前3名。各建设责任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工作。
发包人应当场宣布中签结果,排序第一的报名人应当被确定为中签人。各抽签(摇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监督人员发包人在抽签(摇号)记录表等现场记录签名确认。
中签人放弃中签的,发包人应当在中签候选人中依次递进选择符合条件的中签人。
报名人在抽签(摇号)过程中离开抽签(摇号)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签(摇号)。
(五)签订合同
     确定中签人后,发包人应当公示中签信息3天,公示期满后发出中签通知书。发出中签通知书10日内,发包人与中签人应当依据发包文件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中签单位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价5—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十一条   各建设责任主体对自行组织发包小型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建设责任主体不得将工程项目人为拆分为小型工程、或故意压低发包价,以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由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诫勉谈话;
(四)   组织处理;
(五)   党纪或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在我区承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无限期拒绝其报名参加抽签(摇号),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其中:发生本条(一)至(二)条情形之一的,由发包人按约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出现本条(三)至(六)条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按约定可没收履约保证金。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拒绝接受业务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的,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
(六)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七)虚假、恶意投诉的。
(八)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九)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十)其它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对违反上款第(一)项规定的施工企业,除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外,发包单位不得与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及时按程序重新确定承包人。以上十项处罚规定应列入发包文件,(三)至(六)项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写入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使用村集体资金的小型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街镇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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